申请人:贵州威利德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852505号“贵州威利德 威 GUIZHOUVAL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贵州威利德 ”、“威 ”、拉丁字母组合“GUIZHOUVALID”及图形构成,其中“贵州”虽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其他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17279号“威威 ”商标、第6736992号“威标 ”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0类商品上,如上所述,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其他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