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宏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金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93137号“HONGCAIVEHIC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27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相似的商标获得注册,如第19566771号“SINOSCITECH及图”与第11247540号图形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生产图纸、公司名片、部分合同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ONGCAIVEHICLE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