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克凡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93494号“WORLD WAR TO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WORLD WAR”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WAR”不仅可以译为“战争”,还可译为“军事”、“战术”等。因此,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WORLD WAR TOONS”中“WORLD WAR”可译为“世界大战”,用在指定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提供在线论坛等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