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宝用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时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7548号“JSKS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1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1510号“TOPS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78897号“安利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图、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是申请人名称拼音缩写,同时也是申请人域名,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产品广告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JSKSBY及图”与引证商标二“TOPSEAL及图”、引证商标三“安利来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