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德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毅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8830号“自雇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等复审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其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