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立昌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405271号“立昌环境LICHANG ENVIRO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15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28491号“赛诺思SI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