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81644号“PP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13306号“PP”商标、第18393171号“P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二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字母“PP”,它们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