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4255号“天益老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益老号 6194255

阅读:44067 2018-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前海天益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94255号“天益老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743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前海天益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94255号“天益老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743号决定,于2018年01月1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4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天益老号”商标,目的在于更大限度的保护“天益老号”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历史文化,若复审商标被撤销,将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多枚“天益老号”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主观目的难谓正当。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东方红DONGFANGHONG”商标及“绵竹及图”商标的驰名商标批复;

  2、复审商标商标档案及申请人与“天益”、“天益老号”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证明材料;

  3、“天益老号”百度百科释义、本案的答辩通知书;

  4、白酒产品包装图片。

  除上述证据外,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5、申请人与四川汇金商贸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部分经销合同及发票;

  6、关于“天益老号”品牌的部分报刊杂志及网络宣传报道;

  7、相关的广告合同、发票及广告公司的反馈材料;

  8、电梯广告框架协议发布确认书。

  我委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7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审理范围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其所获得的荣誉并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1中的驰名商标批复涉及的商标为“东方红DONGFANGHONG”及“绵竹及图”并非复审商标;证据2-3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关;证据4-8中的产品包装图片、经销合同、发票、报刊杂志、网络宣传报道、广告等所涉商品多为白酒,均未使用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土豆片、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194255号“天益老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益老号 61942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1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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