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03094号“聪明小天才KLEVERKID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聪明小天才KLEVERKIDS及图 6803094

阅读:52885 2018-09-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茵茵 申请人因第6803094号“聪明小天才KLEVER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770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茵茵

  

  申请人因第6803094号“聪明小天才KLEVER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770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申请人对商标局维持复审商标注册效力的决定无法认可。此外,根据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市场上的初步调查,并未发现该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授权聪明小天才教育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聪明小天才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2014年3月8日、2014年9月8日、2015年3月8日、2015年9月8日、2016年3月8日、2016年10月8日,聪明小天才公司与北京三色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制作合同书》、发票、光盘、光盘内容所对应的教材。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等商品上。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载明:被申请人授权聪明小天才公司自2010年7月7日起,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

  3、证据2中的《制作合同书》载明:2014年3月8日、2014年9月8日、2015年3月8日、2015年9月8日、2016年3月8日、2016年10月8日,聪明小天才公司委托北京三色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制作印刷品;被申请人提交的成品光盘上标有“非卖品”字样。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聪明小天才公司委托北京三色光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光盘显示为“非卖品”,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光盘已在市场上销售。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是载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商品的来源。故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所核定的光盘、教学仪器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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