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神州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阳光惠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22321号“会员战争 VIP WA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在当地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普通消费者将其作为申请人商标识别记忆。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会员战争”及对应英文字母组合“VIP WARS”构成,用在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