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卷柏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7371号“卷柏影视 SELAGINELLA MOV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82550号“卷柏音乐 SELAGINELLA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同属一个权利人,二者之间不存在混淆误认的情形。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51288号“新财富 投研圈及图”商标、第8657916号图形商标、第21812079号图形商标、第8657939号“客天下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四处于商标申请待审中,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待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登记资料信息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仍为长沙市卷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并不一致。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卷柏影视”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汉字组合“卷柏音乐”均含有“卷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