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绿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13458号“鑫绿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鑫绿泰及图”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27239号“正果及图”商标、第23669092号图形商标、第18087708号“东楚坊Dongchufang及图”商标、第13273024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有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