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上律指南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4863号“指南针学习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4451752号“指南针成长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的,与引证商标一以及商标局引证的第1956302号“指南针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认读呼叫、显著识别主体及主要经营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会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百度百科关于申请商标和两引证商标含义的相关介绍、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部分实际宣传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指南针学习包”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指南针”,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营彩票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