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姜涛
原撤销被申请人:姜中学
申请人因第5442139号“QIXI七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626号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百度等搜索引擎和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的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和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申请人未能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在百度等搜索引擎和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的查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及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厂房及生产车间照片、店铺及产品照片;
3、淘宝店铺截图及销售记录。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背包等商品上。2018年5月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1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我委于2018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交书面声明,但不影响我委评审。
我委认为,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钱包、背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为自制照片,未体现具体形成时间,且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带有复审商标的包等产品已被实际销售。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下不足以证明该淘宝店铺截图中的交易记录均已实际履行。因此,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