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仁信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6875号“民信品质 做人民群众值得信赖的品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98259号“民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直接描述指定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民信品质 ”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人民信赖或相信的品质,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民信品质”与引证商标“民信”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