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妙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潜信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2495号“Moo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4750号“moti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发音、含义等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包括: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其它商标的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Mooti”与引证商标的独立认读文字“motishop”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广告的播放;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