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健康护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0763号“护联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740573号、第187406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引证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异议案件审理完毕后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护联网”与引证商标一、二“护联网”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同,仅字体存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花环制作;眼镜行”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眼镜行;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