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ARU HOLDING EHF.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7662号“AIR ATLANTA EUR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注意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多次认为同本案情形基本一致的商标不宜因其含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如“Munich RE及图”商标整体上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宜因其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89342号“AIR ATLANTA”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事实可以作证申请商标本身具有可注册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7类、第39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高行终字第1001号行政判决书的打印件、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89342号“AIR ATLANTA”商标的信息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IR ATLANTA EUROPE”中虽含有“ATLANTA”(亚特兰大),但该商标还有其他组成部分,整体已形成区分于“ATLANTA”的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AIR ATLANTA EUROPE”虽含有“ATLANTA EUROPE”,但并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该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7类、第39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7类、第39类、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