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华韩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95504号“华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91301号“华信通讯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8584736号“华信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电话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通讯社、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