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31760号“极速开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3、申请人所获荣誉;3、申请人官网截图;4、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极速开票”构成,其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开发票机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