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火龙热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4648号“火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1269705号“炫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故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案件受理通知书、商标网关于引证商标流程截图、引证商标在“浙立知识产权”官网平台商标小铺进行的出售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处理信息、纺织品染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火龙”与引证商标“炫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层压、碾磨加工、研磨抛光、喷砂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木器制作、烧制陶器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耐火处理、织物耐火处理、布料耐火处理、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材料处理信息、织物定型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耐火处理、织物耐火处理、布料耐火处理、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材料处理信息、织物定型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层压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