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弗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6489号“纽埃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865615号“纽埃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设计、视觉印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区别商品来源的能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京东店铺地址链接、产品及京东店铺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纽埃尔”与引证商标“纽埃儿”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登山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衫、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