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攀枝花市老渔翁河鲜店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99733号“卤之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103649号“帅孩儿SHUAIHAIER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223531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