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茉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7224号“言 YAN•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168797号“V言”商标、第9413187号“言”商标、第9413186号“言 言木茶 Yan mu”商标、第17259922号“言言”商标、第1316373号“yanyan”商标、第15343917号“YANYAN 羊颜方”商标、第18393017号“岩言 YAN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设计理念、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合同及发票;完税证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