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利特黄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15987号“KOPIKO GRANDE LAT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请求撤回该商标的评审申请,故我委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