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终身美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维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96408号“性感尺寸SEXYI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性感尺寸SEXYINCH”使用在服装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