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RLEC AUSTRALIA PTY.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9704号“ARL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即将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服务项目申请,即将其指定服务修改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修改后的服务描述将不再违反相关条款。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国际局提交修改服务项目申请。
我委认为,因中国不接受批发零售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服务项目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