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帕夏古丽•奥布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4424号“阿克拉乐AKLA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445444号“阿客拉了AKL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63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38748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