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夏国际信用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76029号“華夏CREDIT HUAXIA CRED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39930号“华夏动漫乐园Huaxia Animation Theme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在“教育、流动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表演制作、动物园服务”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游乐园、提供娱乐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