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174853号“真藏实窖 8 KOUZIJIAO LIQUOR AGE 8 YEA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6089号“TTOCENTO 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真藏实窖 8 KOUZIJIAO LIQUOR AGE 8 YEARS”及图形构成,其中主要识别文字中的中文“真藏实窖”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数字“8”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申请商标数字“8”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8”都位居标识中心位置,较为近似,同时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为系列商标,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