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心灵转动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65999号“SOULCY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518707号“Soul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官网及其介绍信息;
2、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
3、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获奖情况;
4、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相关材料;
5、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故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OULCYCL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话机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智能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