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119403号“菜鸟网络CA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86824号“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裁定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予以撤销,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整体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04342号“菜鸟理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而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商号及主标识,且因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使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从商标实际使用的角度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书;
2、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文件;
3、申请人相关网络报道。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在“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75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广告、点击付费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代理、无线电广告”服务上予以驳回,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菜鸟网络”、字母“CAINIAO”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均包含“菜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价格比较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