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承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87305号“钟氏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771455号“钟氏养元”商标、第4832266号“钟氏及图”商标、第18980848号“钟氏”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为广大消费者知晓。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钟氏状元”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钟氏养元”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读文字“钟氏”,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糖果、糕点、醋、谷类制品、挂面、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