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军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26974号“军尚少年军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某军事家接受采访的视频;
2、申请人提供的夏令营、冬令营宣传册、广告牌、活动条幅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军校”,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