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17722号“六合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六合元 25617722

阅读:146070 2018-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蓝海润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17722号“六合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445334号“六合元方”商标、第14682450A号“六合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申请人:成都蓝海润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17722号“六合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4445334号“六合元方”商标、第14682450A号“六合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的相关单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六合元” 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六合元方”、“六合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617722号“六合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六合元 256177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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