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聪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0632号“皇家烘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30699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20991号“皇家布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皇家烘焙”与引证商标二“皇家布艺”在含义等方面具有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皇家”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相同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