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67687号“Hezm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zmon 24267687

阅读:145167 2018-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赫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67687号“Hez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人在第38类在先“怪物盒子”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50614号“hezon”商标(以下…

  申请人:上海赫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67687号“Hez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申请人在第38类在先“怪物盒子”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950614号“he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50617号“hezon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推广和使用,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信息、网页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ezmon”与引证商标一“hezon”、引证商标二“hezon media”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267687号“Hezm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zmon 242676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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