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夜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6864号“夜听YE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第23099298号“夜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78816号“夜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11597号“YETING THE SEAFOOD OF YAN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初审公告期,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状态,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报道等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紫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