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必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品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79193号“财神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财神”,“财神”是中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财神”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涉嫌封建迷信,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