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中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73024号“吉包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51214号图形商标、第14208629号“犒劳犒劳及图”商标、第8472533号“新麦汤包及图”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