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山阔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84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94760号图形商标、第7236537号图形商标、第12884987号图形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