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立娟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51697号“肽一生PEPTIDE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第3428421号“科恩CO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第10707951号“肽一生Tai yi sheng”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第10707951号商标档案、产品检验报告及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二者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肽一生PEPTIDELIFE及图”中的文字“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