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欧亚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183182号“欧亚机械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8907873号“亚欧机电YAOU ELECTR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话会议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