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空间空气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5437号“IMMUN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0631号“immunair及图”商标经国际转让程序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0类、第11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