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科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中汇信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47636号“love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产品图片及展会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love vision”具有“爱视力”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