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哆来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110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321788号“逍遥桃花源The Peach Garden Free And Unfetter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12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6034号“聚福顺JUFUSH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