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德仁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09977号“麦匠人 匠人匠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麦匠人”,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613077号“匠人匠心”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有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