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55424号“米家定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8年2月27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3242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08446号“米家”商标的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