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1980号“DIAGNOSED AS THE FI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既有单词组合或语句,而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作为第一次的诊断”,其指定使用在化学分析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