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珍霞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对第16408709号“ELLA Z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ELLE》杂志是一份定位于女士时尚、美容、健康和休闲的杂志,1945年创刊至今已在中国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达46个版本,影响超2100万女性读者。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81887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58750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141号“E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45854号“ELLE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45855号“ELLE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45856号“ELLE A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310684号“ELLE HOM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先裁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系列品牌产品推广使用情况;
3、申请人发行记录及花费统计;
4、申请人行业排比及占比;
5、各大媒体对申请人品牌活动的相关报道;
6、申请人品牌服装宣传图册、品牌推广摘录及销售情况、营业额统计数据;
7、品牌产品销售情况、部分专卖店、专柜照片、销售地点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及康恩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决定,争议商标予以在第25类“鞋;体操鞋;帽子”商品上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委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体操鞋;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且其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其他确切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标识。考虑到申请人“ELLE”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